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王端陽
王盈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端陽、王盈蘋為被告 王伯聲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伯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王端陽、王盈蘋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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