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黃進賢 (兼 黃謝細妹 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珍 (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琴 (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 (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進賢、黃麗珍、黃麗琴、黃俊維為被告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黃謝細妹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黃進賢、黃麗珍、黃麗琴、黃俊維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請依本裁定之意旨,斟酌是否追加被告黃謝細妹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請求,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