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9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隆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GRANDVASTLIMITED(即遠大有限公司)、 王月勤陳世昌陳怡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57,612元(計算式:美
金979,081.08元×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087元=新臺幣29,457,6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1,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7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等),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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