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9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隆昇 被告GRANDVASTLIMITED(即遠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被告 陳世昌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0月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