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 沈宏麟 相對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沈宏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
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該公司原簿冊文件保存人 林信哲 、何懷洋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9日、同年2月10日辭任,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574號呈報清算
人案卷、100年度司字第6號及101年度司字第28號簿冊保管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