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陳文琦 即英屬蓋曼群島商旭上繪圖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蓋曼群島商旭上繪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文琦為英屬蓋曼群島商旭上繪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英屬蓋曼群島商旭上繪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蓋曼群島商旭上繪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文琦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文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文件清表及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4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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