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錦良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慧君、王卿驊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78,369元、372,843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6,1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