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原告 張哲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和 律師
李增胤 律師
簡羽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 律師
顏名澤 律師
被告 陳哲煒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法定代理人DUPONTSebastien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洪于庭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