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638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承當訴訟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被 告 張偉勝
上列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得聲
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華
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所有對於被告之債
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原告同意承當訴訟,爰依上開法律規
定請求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三、聲請人業已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所請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