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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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詹佳欣
代 理 人 林文凱 律師
相 對 人 劉寬
兼法定代理 李淑美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士簡救字
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上開法律扶助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影本各1份及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聲請人所得財產清單、新北市三芝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為釋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