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 王逸聲
葉衛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00,000元│100年12月12日起至│百分之3.85│101年1月13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800,000元│100年12月12日起至│百分之3.85│101年1月13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