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魏雪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元,約定自92年12月12日起至94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6.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16日止累計106,828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52,459元為本金;54,201元為利息;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3月16日止累計115,552元正未給付,其中46,791元為消費款;65,1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2,459元│101年3月17日起至清│百分之16.25│無│無││││償日止││││├─┼─────────┼──────────┼──────┼──────────┼──────────────┤│2│46,791元│101年3月17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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