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約定自9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97年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3月15日止累計173,949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91,284元為本金;81,581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3月15日止累計13,168元正未給付,其中4,998元為消費款;4,57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1,284元│101年3月16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2│4,998元│101年3月16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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