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廣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廣洋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22時50分許,○○○區○○路與民權路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行車速限,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仍以時速80公里行駛,適對向由 李美娟 所駛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在行經該路口欲左轉進入民權路時,亦疏未讓對向由被告所騎乘之直行車先行,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李美娟倒地後受有右側內踝閉鎖性骨折、右側膝部擦挫傷、左臂挫傷、右足挫傷、右膝關節半月板破裂等傷害。被告於肇事後留待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法院裁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賴廣洋上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4335號提起公訴,並於101年8月14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868號審理中,有該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101年11月6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