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號│││││││├─┼─────────┼────────┼─────────┼───────────┼────────┼────────────┤│1│ 陳淑女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柒萬壹仟元│九十二年十月十日│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作松山分社│││││├─┼─────────┼────────┼─────────┼───────────┼────────┼────────────┤│2│ 鄭文彬土地銀行大安分行│壹拾伍萬玖仟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3│ 林美珠華泰銀行建成分行│貳萬捌仟玖佰參拾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元││││├─┼─────────┼────────┼─────────┼───────────┼────────┼────────────┤│4│林美珠│華泰銀行│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5│ 楊兆平 │華泰銀行松山分行│陸萬貳仟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五六四四四五│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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