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同左│├───────┼─────────────┼─────────────┤│宣告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同左│├───────┼─────────────┼─────────────┤│犯罪日期│95年10月2日│95年6月1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7││案├───┼─────────────┼─────────────┤│年│字│速偵│撤緩偵││號├───┼─────────────┼─────────────┤│度│號│1333│137│├───┼───┼─────────────┼─────────────┤││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5│97│││案├─┼─────────────┼─────────────┤│後││字│交簡│店交簡│││號├─┼─────────────┼─────────────┤│事││號│1306│597││├─┼─┼─────────────┼─────────────┤│實│判│年│95│97│││決├─┼─────────────┼─────────────┤│審│日│月│11│10│││期├─┼─────────────┼─────────────┤│││日│8│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5│97││確│案├─┼─────────────┼─────────────┤│││字│交簡│店交簡││定│號├─┼─────────────┼─────────────┤│││號│1306│597││日├─┼─┼─────────────┼─────────────┤││確│年│95│97││期│定├─┼─────────────┼─────────────┤││日│月│11│11│││期├─┼─────────────┼─────────────┤│││日│27│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度店交簡字第597號判決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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