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八○─NX─0000000─││壹│壹佰│││││八│││││├─┼───────────────┼──────────────┼────┼───┼────┼───┤│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壹佰陸拾│││││七│││伍││├─┼───────────────┼──────────────┼────┼───┼────┼───┤│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佰捌拾│││││六│││玖││├─┼───────────────┼──────────────┼────┼───┼────┼───┤│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叁佰肆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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