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之十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可稽,而被告與原債權人所約定之契約履行地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三樓之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