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㈠
被告甲○○原為大陸人士,住浙江省岱山縣,因與本國人結婚,而取得在台灣之居留權。㈡被告因與告訴人乙○○之妻 韓余美月 間有債務糾紛,且因韓余美月介紹其參與之互助會會首逃逸倒會,無法獲取會款,故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本件傷害犯行前即數度與告訴人及告訴人之妻韓余美月發生爭執。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