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簡字第八七三號(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六七二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更犯竊盜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簡上字第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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