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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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並已於同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