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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