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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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煒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2日確定,102年10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7片(詳101年度保字第334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0月2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766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7片(101年度保字第334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皆為非法重製光碟,並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7片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名稱│數量│├──┼──────────────┼──┤│一│除暴戰警2│壹片│├──┼──────────────┼──┤│二│灣岸4│壹片│├──┼──────────────┼──┤│三│沙灘排球-生死格鬥│壹片│├──┼──────────────┼──┤│四│音速小子│壹片│├──┼──────────────┼──┤│五│VR網球│壹片│├──┼──────────────┼──┤│六│瘋狂派對2│壹片│├──┼──────────────┼──┤│七│三國無雙5│壹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