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生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生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生林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1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21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受刑人並於106年1月11日假釋出監。又前揭甲案、乙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於106年1月17日確定在案,復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
6年8月23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