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簡千翔
被   告  楊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與原告簽訂聘僱合約書,約定被告服務期間
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101年7月30日,職司保險之招攬、
保戶服務等事宜。依聘僱契約書第4條、展頁制度之約定,因被
告自101年1月間所招攬保險契約有違反約定移轉件之情況,依
上開約定應返還已領報酬新台幣(下同)4,686元。另因自101
年1月起因被告所支領報酬不足支付被告依法應繳付之勞保費、
健保費、自提勞工退休金及依雙方約定應繳付之團體保險費、誠
實保證保險費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
金,迄被告離職時,上述費用均係由原告代被告墊付。上開應返
還報酬及代墊費用經扣除被告應領獎金後,尚餘7,618元未返還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聘僱契約書、業務員業績所得一覽表、展
頁制度規則、保單中斷資料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
異議並無原告上開所主張之情事存在云云,然其並未提出何具體
答辯內容,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則其所辯,無足憑採。
又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參酌原告所提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聘僱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7,6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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