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八號
上訴人互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琛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被上訴人戊○○
C○
B○○
J○○宇○○
丑○○
寅○○
L○
Z○○地○○
M○○
P○○
巳○○
申○○
F○○
N○○
乙○○
丙○○
未○○
甲○○
T○○
U○○
S○○
辰○○
a○○
b○○宙○○
X○○
六樓
Y○○午○○○玄○○
戌○○
丁○○
I○○
己○○
酉○○
Q○○黃○○
子○○
W○○右四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壬○○○
E○○
D○○
亥○○
庚○○
癸○○
K○○天○○
H○○
O○○
A○○
R○○
辛○○
G○○
V○○
卯○○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結論,已說明市場上夾層屋預售價平均單價較一般標準層單價高約一至二成,該單價則係指房屋及土地合計之每坪價格。系爭房屋關於土地部分價款,約為房屋部分價款二.二倍,若僅以房屋部分價款四分之一計算,則尚未達房地總價款之一成。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房屋價款四分之一計算,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尚較夾層屋與一般標準層屋之差價為低。原審斟酌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之結果,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