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49號聲請人 江士勳 (即 江金標 之繼承人)
江寶彩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江慶盈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江慶信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江慶洋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江宜哲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陳志皋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陳安琪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張鴻灝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張景堯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 張菁容 (即江金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5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82-ND-017831至82-ND-017890│60│6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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