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33號聲請人 秦必韜 代理人 劉玔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10│├──┼────────────┼───────┼──┼──┤│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004│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1│├──┼────────────┼───────┼──┼──┤│0005│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6│├──┼────────────┼───────┼──┼──┤│0006│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