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11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代理人 張啟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彰化商業銀│103年6月24日│50萬元│ER0000000│││有限公司 劉先覺 │行總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