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35號聲請人 高啓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科藝彩色製版印刷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7月31日│3萬2,100元│AC0000000│││限公司 許賢哲 │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