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18號聲請人 陳信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零股│1│29│├──┼──────────┼───────┼──┼──┼──┤│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零股│1│27│├──┼──────────┼───────┼──┼──┼──┤│0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零股│1│7│├──┼──────────┼───────┼──┼──┼──┤│000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零股│1│648│├──┼──────────┼───────┼──┼──┼──┤│0005│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零股│1│64│├──┼──────────┼───────┼──┼──┼──┤│0006│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零股│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