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90號聲請人 顏毓玲
林淑莉 共同代理人 王照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9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票據持有人││││(民國)│(民國)│(新臺幣)│││├──┼───┼──────┼──────┼─────┼─────┼─────┤│001│ 林憲聖 │91年12月15日│92年4月30日│26萬元│TH0000000│林淑莉│├──┼───┼──────┼──────┼─────┼─────┼─────┤│002│林憲聖│91年12月15日│92年3月31日│25萬元│TH0000000│顏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