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RANIMONTRI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RANIMONTR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