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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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85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珮琦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0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4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 吳榮峻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自民國96年12月間起,在臺南市○○路○段○○○號5樓之
3開設名稱為「○○行銷公司」(下稱○○公司)之信用卡代辦中心,並夥同其所僱用之 王燈發 、 張勝賢 、 莊偉哲 、 邵龍財 (以上人員均擔任業務招攬工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及 劉驊慧 (擔任文書處理工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吳榮峻及王燈發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100﹪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你辦理銀行貸款,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嗣被告劉珮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貴 」之女子因缺錢花用,目睹上開廣告內容後,或係明知○○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或係基於容認吳榮峻等人為其偽造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即與吳榮峻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提供被告劉珮琦之國民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委由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不實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姓名尚且誤植為「 劉佩琦 」),以此方式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填寫匯豐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該銀行提出申辦,足生損害於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劉珮琦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因認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劉珮琦有罪,而應為被告劉珮琦無罪之判決(詳如下述),故關於以下所引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乙節,本院不另說明,先此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劉珮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係以被告劉珮琦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偉哲、邵龍財、劉驊慧之供述、證述、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被告劉珮琦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劉珮琦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從未申辦過信用卡或現金卡,亦未曾委託○○公司代辦信用卡;97年初,伊係與綽號「阿貴」之友人前往○○公司申辦分期付款「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而提供伊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並曾應該公司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及姐姐 劉詩 蘋之姓名、電話,以作為聯絡人,惟伊並未委託申辦信用卡,亦未在卷附「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資料或簽名,或委託他人在該申請書上簽名等語。
六、經查:㈠證人即○○公司業務人員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當時
是否曾與被告接洽,已無印象;伊在○○公司擔任業務人員約半年至一年左右,公司有代客戶辦理信用卡及代辦門號換現金之業務,若客戶急需現金,且需求金額較大,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公司另有辦理「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其辦理流程是由客戶填寫申請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工作資料、聯絡人、電話等,並提出證明文件後,帶客戶到北門路3C商店購買電腦,並向融資公司辦理分期付款,客戶再將購得之電腦以原價6至7折之價錢賣給○○公司以取得現金,若客戶無法提出財力證明,公司可以幫客戶處理;若客戶要辦理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簽名欄通常一定會讓客戶親自簽名,以確認客戶同意,不是客戶親自簽名的情形通常機會不大,可能是幫客人填寫資料時寫錯,又不方便連絡客戶前來重新簽名,就有可能順便幫客戶簽名等語(原審卷二第30至34頁、第38頁)。又證人即○○公司負責人吳榮峻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公司有幫客戶辦理分期付款買電腦,客戶再將該電腦打折轉賣給公司,由公司給付現金予客戶之業務等語(原審卷二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足認金豪公司當時確有為客戶辦理「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甚明。則被告劉珮琦辯稱其當時係前往○○公司辦理「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而將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提供予○○公司,並應○○公司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姐姐 劉詩蘋 之姓名、電話,以作為聯絡人等情,尚非全然無據。
㈡依證人張勝賢上開證述,可知○○公司為客戶代辦申請信用
卡時,該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簽名欄原則上會讓該客戶親自簽名,以確認該客戶已經同意。而本件卷附「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警卷第77頁正反面)上之「劉珮琦」簽名筆跡,經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劉珮琦」簽名筆跡與96年至97年間由被告真正簽名之申辦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本案偵、審中當庭親簽之筆跡,其筆劃特徵不同,有該局102年6月11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6至8頁),則被告劉珮琦辯稱其未在卷附「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應屬有據。準此,參酌證人張勝賢上開所述,被告劉珮琦當時是否有同意或授權○○公司代辦向匯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已非無疑。此外,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本案「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簽名係屬證人張勝賢所述「例外情形」下所為之「代簽名」,自難遽予推論被告劉珮琦確有申請代辦信用卡之情事。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珮琦已於偵查中坦承上開犯行,然查經
原審當庭勘驗被告劉珮琦於100年4月25日偵查中之供述內容結果(勘驗錄音譯文如附表),可知被告劉珮琦於偵查中雖答稱:曾拿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至臺南市○○路某公司等語,惟其始終強調「只有辦了『買電腦換現金』而已,並未申辦信用卡」等語。故被告劉珮琦於偵查中實未坦承有申辦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之情事,檢察官認被告劉珮琦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容屬誤會。
㈣公訴意旨另舉共同被告即○○公司之員工王燈發、莊偉哲、
邵龍財、劉驊慧於警詢時之供述為其依據,然觀諸其等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僅係著重在說明○○公司員工間之分工情形,及有關代辦信用卡之流程,並未敘及有關被告劉珮琦是否有申請代辦本案信用卡之情事,自無從據為不利於被告之佐證。
㈤公訴暨上訴意旨雖稱:依「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在金
豪公司所查扣之「進件表」等文件內容所載,被告劉珮琦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個人資料,若非被告劉珮琦提供,又有何人可知悉並填載於上開文件中等語。然查依證人張勝賢、吳榮峻上開所述,○○公司確有帶客戶前往北門路3C商店辦理分期付款買電腦,再由客戶將電腦打折轉賣該公司以換取現金之業務,證人張勝賢並證稱,辦理上開「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亦需留下個人基本資料、聯絡人姓名、電話等資料,則由此足以解釋上開「進件表」、「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被告劉珮琦個人基本資料及聯絡人劉詩蘋(申請書上誤載為劉詩「頻」)之姓名、電話之原因,益證被告劉珮琦所稱其僅係申辦「買電腦換現金」之業務等語,應堪採信。此外,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之填載,係由被告劉珮琦所授權或同意,自難遽予認定。參以被告劉珮琦迄今確實未曾持有過信用卡乙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1年9月3日函暨檢送之信用卡資料附卷可憑(原審卷一第126至127頁),顯示被告劉珮琦所辯未曾申辦使用信用卡等語,尚非子虛。
㈥公訴暨上訴意旨另稱: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地址為
被告劉珮琦之住所,本件果係○○公司人員冒用被告劉珮琦名義申辦信用卡,其意既在取得信用卡牟利,豈會填載被告劉珮琦之住處,致無法取得所申辦之信用卡,故○○公司人員應無動機冒用被告劉珮琦之名義申辦等語。惟查,依據上開各情,已難遽認被告劉珮琦有親自簽名填寫或授權○○公司人員簽名填寫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之情形,已如前述,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劉珮琦確實有申辦信用卡之意思,自無從僅憑被告劉珮琦有前往○○公司辦理「買電腦換現金」之事實,率予認定被告劉珮琦確有委託申請代辦信用卡之意。又證人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客戶需要的金額比較高,到上萬元,可能又急需,伊就會採用「買電腦換現金」之方式處理,所以也是看客戶的狀況;因為信用卡的東西可能要
二、三個禮拜,我們一般都會跟客人講這個可能要比較久,如果真的有急用就有另外的方法,當然有的客人會聽一聽覺得他不要,可能就單純辦門號等語在卷(原審卷二第31頁正面、第32頁正面),則被告劉珮琦當時急需用錢,確有可能選擇辦理「買電腦換現金」之方式。故無論○○公司負責人吳榮峻、業務人員張勝賢係出於「誤認」被告劉珮琦有申辦信用卡之意思而代為偽造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填寫申請書暨簽名,或係因其他因素考量自行先為被告劉珮琦申辦,待將來核卡後再向被告劉珮琦收取代辦佣金,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並非絕無可能,是公訴暨上訴意旨上開所指,尚嫌速斷。
㈦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劉珮琦確有公訴暨上訴意旨所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之程度,亦無法說服本院確信被告劉珮琦有構成該等犯罪事實之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珮琦涉有公訴暨上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判例說明,被告劉珮琦被訴上開事實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劉珮琦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為被告劉珮琦無罪之判決,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至於公訴暨上訴意旨所稱被告劉珮琦透過○○公司以辦理「買電腦換現金」方式取得利益部分,是否涉有詐欺罪嫌,因非本件追加起訴範圍,復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應由檢察官斟酌有無另行偵辦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附表:
┌─────────────────────────────┐│檢:你的身分證及駕照上面也都沒有寫你家的電話,對不對?││劉:對。││檢:那為何申請書上面可以知道你家的電話是0000000000轉411││,他都知道?如果不是你告訴對方,對方怎麼可能從證件上││知道這些資訊?││劉:我記得了,之前有一次我有拜託人家,很久了,我不知道是││什麼時候的事,就是買電腦分期付款,我朋友叫我幫他買電││腦,叫我幫他去分期。證件有跟他一起去,他有找了一個人││,證件有給他這樣子。││檢:你朋友叫什麼名字?││劉:我的朋友嗎?││檢:對。││劉:我的朋友是我同事。之前的同事。││檢:叫什麼名字?││劉:他的本名、全名我不知道。││檢:你如何稱呼他?││劉:叫他綽號。││檢:他綽號是什麼?││劉:阿貴。││檢:那個貴?││劉:貴就是很貴的貴。││檢:男生女生?││劉:女生。││檢:幾年次?││劉:跟我同75年次的。應該是那個人有問題吧!可能是去買那個││分期電腦的時候,然後拿去辦信用卡的吧!││檢:他去那裡買電腦?││劉:那個人是先跟他講好。就是去他們公司。││檢:哪家公司?││劉:他們公司我也不記得了。太久了。││檢:他們公司在哪?││劉:我記得是一個大樓。││檢:大樓在哪裡?││劉:我真的不知道,我在想我在想,因為太久了。好像是在西門││路吧!我也不知道耶!我不知道是不是西門路。然後我的證││件就借他。││檢:你拿什麼證件借他?││劉:身分證及駕照。││檢:你所謂辦分期付款是何意?││劉:因為那個人是說用買電腦的錢,就是先買電腦,就會可以有││現金就對了,就是那個意思。││檢:不是分期付款?││劉:是,是我們要繳納那個電腦。││檢:買電腦換現金?││劉:對。應該是這樣吧。││檢:你們買電腦?││劉:但是我們沒有拿到電腦,但是要繳那個分期的錢。││檢:你的意思是說對方說買電腦,在拿到電腦前還會先有現金?││劉:嗯。││檢:給你們,這樣子喔?││劉:對。││檢:這世界怎會有這麼好的事情啊!我去買電腦,對方還會給我││現金!在哪買的啊?我也要買?你相信嗎?││劉:不是不是,那時候我朋友需要錢。││檢:需要錢有需要到這種程度,還會相信這種鬼話喔?買電腦還││會先送現金!││劉:不是啊!因為那個錢很少啊!因為不是很大筆啊!又不是十││幾萬。││檢:多少錢?││劉:一萬塊。││檢:你說那台電腦一萬塊喔?││劉:對。││檢:那台電腦一萬塊喔?││劉:二萬多吧!││檢:兩萬多,那可以拿到多少現金?││劉:一萬,應該一半吧!││檢:可以拿到一萬多塊的現金?││劉:對。││檢:阿貴的電話號碼幾號?怎麼連絡?││劉:我到新竹後就沒有再跟她連絡了。││檢:你總有他以前的聯絡號碼吧!││劉:以前的有啊!││檢:幾號?││劉:她是用我之前的門號。││檢:用你的門號?││劉:對。││檢:幾號?││劉:我之前的電話號碼。││檢:幾號?││劉:0000000000。││檢:你的意思是這個門號是你辦的?││劉:嗯。││檢:然後給她用。││劉:嗯。││劉:現在重點在找那家公司,不是嗎?││檢:你為何會把你的門號給她用?││劉:因為她沒有門號。││檢:妳的意思是跟她很熟?很信任她?││劉:沒有很熟。因為門號空著就給她用。人家會付那個錢就好啦││!││檢:阿貴住何處?││劉:不知道。││檢:阿貴做何業?││劉:服務業。││檢:做酒店喔?││劉:不是酒店。││檢:那她在做什麼?││劉:我也不知道。││檢:你不知道,為何要說服務業?││劉:就是服務業啊!因為服務業太廣。││檢:她到底在做什麼?││劉:就咖啡廳啊。││檢:既然你跟她沒有很熟,為何要把你的證件給她幫她辦貸款?││劉:因為我相信她,她的錢賺蠻多的。我相信她有本事可以還。││檢:你剛才不是說因為妳的朋友阿貴需要錢才去辦貸款,為何又││說她的錢賺很多?││劉:人都會有急需的時候啊!我也相信她可以還得完。││檢:你的意思是你跟阿貴沒有很熟,但你卻願意把你的門號拿給││她用也把證件給她辦貸款,是因為你相信她?││劉:是。且電腦是我跟她一起去的啊!││檢:你剛才說那個門號平時是阿貴在繳費?││劉:嗯。││檢:是不是。││劉:是。││檢:你在跟對方辦電腦貸款時,除了把證件交給對方之外,有無││給他其他的東西?││劉:沒有。就證件。││檢:他只拿二張證件去辦,是不是?││劉:嗯。││檢:他有無問你其他的問題?││劉:沒有。││檢:完全沒有問你其他的問題?證件拿去就辦了?││劉:對。我後來想一想,他們應該是一間有問題的公司。││檢:為何你現在覺得他們這間公司有問題?││劉:就像你講的啊,會送現金啊!那時候只是一時好奇,看報紙││,才會這樣。││檢:妳剛剛是說妳當時是一時好奇看到報紙廣告,才去這間公司││?││劉:嗯。││檢:既然你覺得奇怪,那為何還要把證件交給對方?││劉:反正辦了就辦了。就已經辦下去了!││檢:後來你有無拿到錢?││劉:有。││檢:拿到多少錢?││劉:我也不知道耶!很久了!一萬多吧。││檢:這個錢你拿去做何用?││劉:沒有做什麼用啊!││檢:花掉了嗎?││劉:花掉了。當時有急需才需要錢!││檢:你當時是因為有急需,看廣告才去這間公司辦貸款?││劉:是,看了他們的錢,也覺得我們二個人差不多可以負擔。││我那時候就覺得很有問題了。我們什麼都沒有,卻一堆負債││。││檢:後來你去那間西門路公司後,信用卡公司匯豐銀行有無打電││話給你?││劉:沒有。││檢:這間公司偽造你在宏益多有限公司的薪資證明去辦了信用卡││,辦了之後拿了信用卡後就去刷卡。妳不要管那家公司叫什││麼啦!妳一定沒有去過!所以你跟這間公司的人員吳榮峻等││是共犯。││劉:共犯!││檢:偽造文書及詐欺,為什麼是共犯,因為如果沒有你這些證件││的話,他們是做不到這些事情的啦!整個犯罪的過程妳有參││與到一部份!││劉:是因為有我的證件嗎?││檢:當然是需要你的證件,還要妳告訴他們這些聯絡人劉詩蘋電││話什麼的,才能去做信用卡申請書,才能夠…││劉:但我的目的不是要申請信用卡啊!││檢:我知道妳的目的不是,妳的目的是要錢嘛,對不對?││劉:對。││檢:問題是手段是違法的。知不知道?││劉:嗯。││檢:你已經犯了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妳承不承認這件事?妳剛剛││講的如果實在的話,就是這樣!││劉:對啊!就是這樣!││檢:妳沒有前科嘛?││劉:對。││檢:那妳就承認吧,法院會給妳輕判,會給妳緩刑。妳不承認…││劉:是要坐牢嗎?││檢:這事情沒那麼嚴重啦。││劉:那不然呢,要罰多少?││檢:如果妳是第1次,你認罪的話,法院通常會考慮給妳緩刑。││劉:緩刑是什麼?││檢:判妳徒刑但不執行。暫時不執行,給妳1段時間,譬如緩刑2││年但緩刑2年之內未再犯罪的話,這個判決就當作不存在,││一筆勾消。給妳一個緩刑的機會。││劉:好。││檢:有可能是這樣啦!我不是法官,我是檢察官。││劉:如果要坐牢呢?是要坐多久?││檢:這個就算判了也不會超過6個月啦!通常6個月以上才要入監││執行。如果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劉:多少?││檢:我不知道判多久啊!我勸妳就承認吧。事情都講了,法院給││妳判輕一點,妳才有再來過的機會啊。││劉:重點我又沒有。││檢:我跟你說過妳的手段是違法的。││劉:這又不是違法。││檢:妳為了拿那些錢,那些錢妳有拿啊!妳為了那些錢,然後用││這種不好的手段,人家的手段就是這樣,妳也知道有問題!││劉:對。││檢:瞭不瞭解?││劉:瞭解。││檢:妳承認嗎?││劉:嗯。││檢:既然妳承認就老實跟我講,到底有沒有阿貴這個人?││劉:有。││檢:所以你跟阿貴二個人共同起意去做這件事?││劉:也沒有起意啦!││檢:妳們共同講好我們要去做這件事,是不是?││劉:沒有起意去做這件事。││檢:就妳們講好的,我們一起去西門路那個公司,看到那個廣告││,我們一起去那個公司辦看看,當時是不是這樣?││劉:當時只是她跟我說她缺錢,我也缺錢,也不是說缺錢啦,就││是想要一台電腦之類的,買1台,因為我電腦已經舊了要買1││台。看到報紙上寫說送電腦之類的…││檢:辦電腦送現金這樣子?││劉:對。差不多這樣。││劉:我就很好奇,我就問他,後來我就自己先去看了一下,但我││也不知道要不要,後來還是辦了,證件先給他們,就這樣。││檢:妳是跟阿貴一起去?還是一個人?││劉:阿貴載我去。││檢:她有沒有上去,還是只有妳去而已?││劉:我去而已。││檢:只有妳進去而已?││劉:她要上班啊!││檢:阿貴沒有進去嘛?││劉:嗯。││檢:妳得到的這一萬多元你全部都拿去,還是阿貴也有?││劉:我們一人一半。借她這樣子。││劉:現在要等你們傳票嗎?還是直接定案?││檢:我們會起訴你,到法院去,看法院怎麼決定。如果法院覺得││案子已經查得夠清楚就會直接判,不傳妳。有可能他覺得還││不夠清楚,還要問妳的話,法院還會再傳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