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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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張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05元(計算式:6735.81×2400×1/16+4721.01×2100×1/16=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異動索引(勿遮隱)、被告張素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起訴狀繕本之證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