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冬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繳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