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7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國祥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