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 王秋涓 被上訴人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14,2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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