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鄧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濟時鄧麗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其地上7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市○○街○○巷○○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333元(計算式:(19700×81+100300)×1/3=565333,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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