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南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南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