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 沙小字 第69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麒文
王精駿
鄭如妙
被 告 曹勳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15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3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115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