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游喆安
訴訟代理人 楊仕維
被 告 林銘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
7年度附民字第688號、108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案號為108
年度訴緝字第80、81、8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