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7號聲請人 蔡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松興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新臺幣1,000元,已繳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二張。
㈢請具狀釋明票號TS056214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或逕自更正自到期日起算。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