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BPUSANGKHOM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ABPUSANGKHOM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LABPUSANGKHO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為外國籍人士,在國內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