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 楊世宇 原告 陳桂芸 被告 陳績鑫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複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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