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顏志長 被告 張永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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