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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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3號原告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 律師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