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宇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11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判期日為106年11月23日,有刑事宣判筆錄在卷為佐,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欄關於年份誤載為「10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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