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茂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3遊戲主機壹臺(內含仿冒商標「koei及圖」、「三國無双」、「戰國無双」之遊戲軟體「北斗無双」、「戰國無双3Z」、「無双OROCHI2」、「真三國無雙6」)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3992號被告鍾茂文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期滿。扣案之存有盜版遊戲軟體(「北斗無雙」、「戰國無雙3Z」、「無雙OROCHI2」、「真三國無雙6」)之PS3遊戲主機1台及JB2電子狗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鍾茂文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緩起訴期間至103年2月27日屆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PS3遊戲主機1台,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至於電子狗1個,係供遊戲主機在不需遊戲光碟情形下,操作儲存於主機記憶體內遊戲程式之用,實難認該電子狗為被告供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用之物,況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亦未就此部分為認定,有該處分書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