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政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2.10.15│102.11.30│├────────┼──────────┼──────────┤│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24890號│字第552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4867│102年度交簡字第5476││││號│號││├────┼──────────┼──────────┤││判決│102.12.10│102.12.26││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4867│102年度交簡字第5476││││號│號││├────┼──────────┼──────────┤││判決確│103.01.09│103.01.28││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67號│第2427號│└────────┴──────────┴──────────┘